士師記注釋       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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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師記注釋第十一章

亨利馬太

麥華禮譯

初稿:2025年12月18日
最後修改:2026年2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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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原稿可在這裡看到:

https://biblehub.com/commentaries/mhcw/judges/11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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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一章講述耶弗他的故事,他是以色列的另一位士師,雖然他不像其他幾位那樣蒙召,他卻因著信行了許多事(來11:32),就被列入舊約的信心偉人之列。這裡我們看到:

  1. 他的身世有缺欠(士11:1~3);

  1. 基列人推選他為對抗亞捫人的統帥,以及他與基列人達成的條件(士11:4~11);

  1. 他與亞捫王簽訂條約,規定兩國的權利,以便盡可能在不流血的情況下解決事情(士11:12~28 );

  1. 他與亞捫人的戰爭,他以莊嚴的誓言開始(士11:29~31),以勇敢進行 (士11:32 ),並以光榮的勝利結束(士11:33 );

  1. 他回到自己家後,因所立的誓言而陷入困境(士11:34~40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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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11:1~3

基列人耶弗他是個大能的勇士,是妓女的兒子。耶弗他是基列所生的。(士11:1)

在前一章結尾處提到,基列的眾首領和百姓正在商議推選一位將軍。他們一致決定,凡是願意率軍攻打亞捫人者,都應被眾支派同意也成為基列全境的首領。這行動十分艱鉅,因此,為了鼓勵勇於承擔這項任務的人,理應給予豐厚的獎勵。眾人一致認為,基列人耶弗他是一位英勇善戰的勇士,非常適合這項任務,無人能出其右。然而,他卻面臨三個不利因素:

  1. 他是妓女的兒子(士11:1),也是外邦女子所生(士11:2,註:欽定本他是外邦女子所生,the son of a strange woman),既非妻子也非妾。有人認為他的母親是外邦人;約瑟弗也這樣認為,他是母親邊的外邦人。猶太人則說他是以實瑪利人。如果他的母親是妓女,那並非他的過錯,但這卻是他的恥辱。人不應因他的身世有任何不幸而受責備,只要他們努力憑自身的工夫去消除恥辱。即使是妓女的兒子,若果重生,從上頭而來,也必蒙神悅納,並與其他兒女一樣,享有神所賜下榮耀的自由。耶弗他沒有讀到律法中關於亞捫人 (他要與之對抗的敵人) 的禁令,即他們不得進入耶和華的會。但在同一段經文中,他卻看到了與自己相關的禁令,即私生子也應被排除在外(申23:2~3)。但如果這條法律(很可能)只指亂倫所生的孩子,而不是婚外性行為所生的孩子,那麼他就不在該法律的管轄範圍之內。

  1. 他被他的兄弟們趕出自己的家園。他父親的合法子女堅持法律的嚴苛,剝奪了他繼承任何產業的權利,絲毫不考慮他擁有特別的才能,這些才能本應得到認許。如果他們忘記他是私生子的事實,讓他繼承部分產業,他本可以成為他們家族的強大力量和榮耀(士11:2)。人不會想到這個被遺棄的青年,有一天竟會成為以色列的拯救者和審判者。但神常常使那些祂打算高舉的人首先謙卑下來,使被建造者棄置的石頭成為房角石。因此,以色列最傑出的三位牧者:約瑟、摩西和大衛,在被神呼召擔任偉大工作之前,都曾被世人驅逐。

  1. 在流亡期間,他曾領導一群烏合之眾(士11:3)。被他的兄弟們驅逐後,他偉大的靈魂不允許自己去挖地或乞討,而是要靠刀劍生活下去。很快,他的勇敢就為人所知。那些陷入困境、又被他行動所鼓舞的人,都加入他的隊伍中。他們在這裡被稱為虛空的人(欽定本作 vain men),指的是那些耗盡家產、必須四處謀生的人。這些人跟隨他出去,並非為了搶劫掠奪,而是為了獵殺野獸,或許是為了占奪以色列理應擁有卻尚未佔奪的土地,又或是遭受過某種侵害的土地。這個人,正是以色列的救主。這就是要拯救以色列的人。以色列人因拜偶像而成為淫亂之子,與神及祂的約隔絕,因此,雖然神會在他們悔改後拯救他們,但為了使他們痛悔並提醒他們自己的罪,神選擇透過一個私生子,又是一個流亡的人來完成這項使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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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11:4~11

過了些日子,亞捫人攻打以色列。(士 11:4)

這裡是,

I. 以色列人在亞捫人入侵他們的國家時所遭受的苦難(士11:4)。這可能與士10:17 中提到的入侵是同一次,當時亞捫人聚集在一起,在基列安營,要攻擊基列。隨著時間的推移,這些話,指的是在耶弗他被驅逐之前所發生的事。在他被羞辱驅逐出去的許多天後,他又被榮耀的迎接回來。

II. 長老們隨即召耶弗他來幫助他們。他們沒有寫信或派人去見他,而是親自去請他,決定不容許他拒絕,因為情況緊急,不容耽擱。他們向他傳達的訊息是:「來吧,做我們的元帥(士11:6)。」他們當中無人能承擔如此重任,實際上也承認自己不能勝任。他們知道他有勇敢,又身經百戰,因此非他莫屬。看哪,神如何預備人去完成祂所命定的使命,又如何讓他們的苦難成就他們的事業。若非耶弗他因兄弟們的冷酷無情而被迫承擔重任,他便不會有這樣的機會去磨練和提升他的武技,從而嶄露頭角,被人認識。從吃者的口有食物出來。以色列人聚集安營(創10:17)。然而,沒有將軍的軍隊如同沒有頭的身體;因此,他們說:「來吧,做我們的元帥,好讓我們能去爭戰。」由此可見管治的必要性;雖然他們對這事充滿熱心,但他們也承認,沒有元帥指揮,他們無法爭戰。對所有社會而言,有管治的人和服從他的人,這都是必需的,任何社群都應要謙卑的請人來管治,而不能人人都只為自己。感謝神賜下管治的,也為了一個美好的管治感謝。

III. 耶弗他不接受他們的提議,說:「你們不是恨我,趕我走嗎(詩82:7) ?」看來,他的弟兄們就是這些長老中的一些人,或者這些長老因為任由他的弟兄們凌辱他,而沒有像他們應該做的那樣糾正他,(他們的職責是保護窮人和孤兒,詩篇 82:3~4),犯下了導致他被驅逐的罪行,他完全有理由控訴他們。裁判官有權保護受害者,但如果他們不伸張正義,實際上就是加害者。「你恨我,把我趕走,我怎麼能相信你的提議是真誠的?你又怎能指望我為你效力?」耶弗他非常願意為國效力,但認為有必要讓他們認識到自己過去對他冷漠無情,好讓他們為自己以往惡行徑感到懊悔,並在將來對自己的責任更加敏感。約瑟就是這樣,在與他的兄弟們相認前,先讓他們為自己過往所作的羞愧。基列人和耶弗他之間的特殊情況,與當時以色列人和神之間的一般情況相似。他們因拜偶像而將神丟棄棄,但在困境中卻懇求祂的幫助。祂告訴他們,祂本可以理直氣壯的拒絕他們,但祂卻恩慈的拯救他們。耶弗他也是如此。許多人輕視神和良善的人,直到他們落在困難中,才希望得到神的憐憫和良善人的代禱。

IV. 他們急切的勸他接受他們所提議來管治他們(士11:8)。 「所以,因為我們先前虧待了你,為了向你表明我們的後悔並樂意補償,我們現在再次轉向你,願給你尊榮,足以抵消先前所受屈辱。」就此而言,

  1. 這告誡我們,不要因為某人卑賤,就輕視或踐踏他們,也不要因為我們佔了上風,就去傷害他們,因為無論我們現在怎麼看他們,將來總有一天我們需要他們,並且希望能得到他們的幫助。聰明的做法,是不與任何人為敵,因為我們不知道何時會遭遇困境,以至於我們迫切需要與他成為朋友。

  1. 這是對那些遭受輕視或虐待的有德之士的鼓勵。讓他們以謙卑和喜樂的心承受這一切,並將一切交給神,讓祂的光芒從默默無聞中閃耀出來。富勒 Fuller 在他的《毗斯迦的景像》中對這個故事的評論是這樣的:「每一個世代中,美德都能自我提升;但當那憎恨的需要它的時候,人就會被迫選擇它。那時,榮譽就會顯得更加光輝燦爛。」

V. 他與他們達成了協議。他曾提及他們過去對他的傷害,但看見他們悔改,他的心胸寬廣,就不再提及此事。神已饒恕以色列人對他的冒犯(士10:16),因此耶弗他也饒恕他們。只是他認為,要謹慎行事,為將來著想,因為與他打交道的人,他確實有理由保持懷疑。

  1. 他向他們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問題(士11:9)。他並沒有對自己的成功過於自信,因為他知道神完全有可能允許亞捫人得勝,從而進一步懲罰以色列;所以加上一個「如果」(註:中文和本沒有「如果」請參看欽定本)。他對自己也絲毫沒有信心;即使他最終獲勝,這是耶和華將他們交在他手中。他這樣做是為了提醒他的同胞們,要仰望神,因為神是爭端的仲裁者和𧶽下勝利,他自己正是這樣做的。「如今,若蒙神恩典,我能凱旋歸來,請說實話,我可以作你們的首領嗎?若我奉神的名拯救了你們,我能奉神之名在你們中間施行改革嗎?」同樣的問題,也放在那些渴望藉著基督得救的人面前。 「若祂拯救你們,你們是否願意讓祂接管你們?因為祂拯救你們,絕不會用其它條件,惟有這一條。若祂使你們快樂,祂是否也能使你們聖潔?若祂幫助你們,祂也能否成為你們的頭?」

  1. 他們立刻給他肯定的答覆(士11:10):「我們必遵行你的話;在戰爭中你命令我們,在和平時期你也可以命令我們。」他們沒有時間考慮。事情如此簡單,無需辯論;情況又如此緊迫,不容耽擱。他們深知自己有權代表他們所代表的人去締結條約,因此他們以誓言作結束。主必垂聽,正如經上所說。無論我們說什麼,都應記住神是垂聽的,並據此說話。就這樣,耶弗他與基列人之間的原本合約得到了認可,而以色列全族似乎後來都同意了,因為經上說(土12:7),他審判了以色列。於是,他與他們一同前往(士11:11)他們聚集的地方(士11:17),在那裡,他們一致推舉他為首領和元帥,從而確認了他們的代表與他所達成的協議。他不僅現在擔任元帥,而且終身擔任首領。耶弗他為了獲得這份小小的榮耀,甘願為他們拼命(士12:3)。既然基督親自應許得勝者將得生命的冠冕,我們又怎能,在基督徒的屬靈爭戰中,一遇到的困難就灰心喪氣呢?

VI. 耶弗他在這件大事上敬虔的承認神(士11:11):他在米斯巴向耶和華陳明一切,也就是說,他被提升之後,立刻回到敬拜中,在禱告中將整件事 —— 他選擇負起這工作以及履行它的過程 —— 都呈到神面前,表明他由始至終都仰望耶和華,沒有主就不作任何事,不倚靠自己的認識或勇氣,乃靠神和祂的恩典。祂在這事上向神陳明他一切的心事和憂慮;因為神給我們機會與祂相會。

  1. 「主啊,百姓已經推舉我為他們的首領;你會否確認他們的選擇,承認我是你子民的首領,在你之下,也為你而作?」神公正的責備以色列(何8:4),他們立王,卻不是藉著我。耶弗他說:「耶和華啊,若非藉著你,我必不作他們的首領;若非你允許,我必不接受管治他們。」亞比米勒若照此行,或許就能興旺。

  1. 「主啊,他們立我為首領,帶他們前去,與亞捫人作戰;我能有你的同在嗎?你會走在我前面嗎?若不,就不要帶我上去。主啊,求你使我確定這場戰爭是公義的。求你向我保證這事必定成功。」這是一個難得的榜樣,值得所有人效仿,尤其是偉大的人。讓我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都承認神,尋求他的恩惠,從祂口中尋求帶領,並求祂與我們同行;這樣,我們的道路必然順利。這樣,耶弗他以禱告開始了這場戰爭。敬虔的開始,必會以輝煌的結局告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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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11:12~28

耶弗他打發使者去見亞捫人的王,說:「你與我有甚麼相干,竟來到我國中攻打我呢?」(士11:12)

這裡是以色列士師耶弗他與亞捫王(未提及他的姓名)之間的對話,目的是盡可能解決兩國之間的爭端,避免流血衝突。

I. 耶弗他現在作為負責的人,派人去見亞捫王,亞捫王是這場戰爭中的侵略者,要求他解釋入侵以色列地的理由:「你為什麼來我的地與我爭戰呢(士11:12)?」如果我先闖入你的土地,在你的土地上擾亂你,這可以作為你與我作戰的理由,因為唯有以武力才能擊退武力。但你為何敵對的闖入我的土地呢? 」他以神和以色列的名來提出質疑。這合理的要求表明,

  1. 耶弗他雖然是一位大能的勇士,但卻不喜歡戰爭,而是樂意透過和平去解決,避免戰爭。如果能以理性勸退侵略者,就不會訴諸武力。戰爭應當是最後的手段,只有在其它解決爭端的方法都無效後才能動用,ratio ultima regum —— 這是君王的最後手段。這規則在訴諸法律時應該遵守。爭執雙方先用較溫和的方式互相理解,去調和分歧,無論是訴諸法律之劍或訴諸戰爭之劍,都不可輕易動用(林前6:1)。

  1. 耶弗他喜愛公平,一心只想公義。如果亞捫人能讓他相信以色列虧待了他們,他便願意恢復亞捫人的權利。如果他們不能,那麼從亞捫人的入侵來看,顯然他們虧待了以色列,他便願意維護以色列人的權利。公義應當指引和約束我們的一切行為。

II. 亞捫王現在提出他的要求,這本應在入侵以色列之前就公佈這個要求(士11:13)。他的藉口是:「以色列人很久以前就奪走了我們的土地;現在應該歸還它。」我們有理由認為,亞捫人入侵以色列,目的無非是搶奪和擄掠這片土地,以獵物飽足他們,就像從前在伊磯倫統治時期所做的一樣(士3:13)。當時他們並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,雖然事情當時還剛剛發生。但是當耶弗他詢問他們不滿的原因,他們羞於承認自己真實的意圖,於是翻閱一些陳舊的記錄,或探究了一些古老的傳統,從中編造出這個理由,為當前的入侵披上一個虛假的公義外衣。那些即使是犯下滔天罪行,良心上仍懷抱著如此強烈的公義,以至於所作的似乎是正確的。歸還那些土地吧。看看我們是如何用不確定的來保護世俗的財產的。我們自以為牢不可破的,也可以被人挑戰,被人奪走。但那些已經進入天上的迦南的人,無需擔心他們的所有權會受到質疑。

III. 耶弗他對此要求作出了詳盡而令人滿意的答復,指出這完全是不公正、不合理的,亞捫人對亞嫩河和雅博河之間的這片土地沒有任何所有權,這片土地現在屬於流便支派和迦得支派。他精通本國的歷史,並指出:

  1. 以色列從未從摩押人或亞捫人手中奪取任何土地。他將他們放在一起,是因為他們是兄弟,都是羅得的後裔,是近鄰,利益一致,信奉同一位神基抹,或許有時也擁戴同一位君王。以色列人所奪取的土地,並非從摩押人或亞捫人手中奪取(神曾特別命令他們不要干涉他們或他們的任何事物,申命記 2:9, 19,他們也誠實的遵守了這些命令),土地是他們從亞摩利王西宏手中奪取的。他們從西宏手中奪取這些土地,是公正而光榮的,正如他後來將要告訴他們一樣。如果亞摩利人在以色列人進入那地之前,確實從摩押人或亞捫人手中奪取了這些土地(民 21:26;書13:25),以色列人也不需要探究此事,更不必為此負責。如果亞捫人失去了這些土地及其所有權,以色列人也沒有義務替他們奪回。他們的任務是為自己征服,而不是為他人征服。這是他的第一個辯解:「我是無罪的。」

  1. 他們沒有侵犯任何其它國家,除了受咒詛的迦南 (亞摩利人是迦南的後裔之一,見創10:16) ,他們甚至不願強行穿過以東人 (以掃的後裔) 或摩押人 (羅得的後裔) 的領土。即使在曠野中跋涉了非常漫長的路程,已經筋疲力盡 (士11:16),但先是以東王,隨後是摩押王,他們都拒絕讓以色列人通過他們的領土 (士11:17),以色列人為了不侵犯或惹惱他們,雖然疲憊不堪,仍決定繞過以東和摩押的領土,最終沒有進入他們任何一個國家的邊界 (士11:18)。注意,那些有好行為並且沒有傷人的,可以安心,並以此反駁那些指控他們不公和作惡的人。我們的義行將來必將為我們伸冤 (創 30:33),並能使愚昧人的無知啞口無言 (彼前2:15)。

  1. 在那場戰爭中,他們從亞摩利王西宏手中奪取了這片土地,而西宏是侵略者,而不是他們(士11:19~20)。他們曾向西宏謙卑的請求,容許他們穿過他的土地,並保證在進行途中會有良好的行為。「讓我們穿過去,(他們說),到我們的地方去,就是迦南地,那是我們唯一稱之為自己的地方,我們正向那裡進發,不打算在這裡停下來。」但西宏不單拒絕這禮貌的請求,像以東和摩押那樣,(如果他只是這樣做,誰知道以色列會不會另外找其它路徑呢?),而且還集結了所有兵力,與以色列作戰(士11:20)。他不僅要將他們拒之門外,還要把他們從地上除滅(民21:23~ 24),其目的是要徹底毀滅(士11:20)。因此,以色列在與他的戰爭中,是進行了正當且必要有的自衛,也因此,在擊潰他的軍隊之後,為了補償所受的傷害,以色列有理由奪取他所失喪的國家。以色列人就這樣佔領了這片土地,並且毫不懷疑自己對這片土地的所有權。亞捫人對此有質疑是不合理的,因為亞摩利人是這片土地的居民,也只是這片土地和海岸,以色列人佔領作為它的主人(士11:21~22)。

  1. 他請求王室給他特權,並據此提出訴求(士11:23~24)。不是以色列人,(他們長途跋涉後已經疲憊不堪,還不適合立即採取行動),而是以色列的神耶和華,萬國之君,擁有大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一切,祂驅逐了亞摩利人,並在他們的土地上建立了以色列。神以清楚而具體的契約,將土地賜給他們,使他們擁有土地的所有權,可以面對全世界。申2:24 說:「我已將西宏和他的地交在你手中。」神將土地賜給他們,使他們戰勝了當時的居民,雖然他們當時處於極大不利的境地中。「你們難道認為神以如此特別的方式、精心的安排,將土地給了我們,是為了要我們把它歸還給摩押人或亞捫人嗎?不,我們極其珍視神的恩惠,絕不會輕易放棄的。」為了佐證這一請求,他訴諸人身攻擊 ad hominem —— 直接質問那人:「你不是擁有你的神基抹給你的嗎?」他不僅訴諸於人所共有的決心,即便要與全世界抗衡,還訴諸於各民族所共有的宗教信仰,他們認為,信仰迫使他們珍惜他們的神所賜的一切。並不是說耶弗他把基抹當作神,而只是他是你向的神。那些崇拜出於糞堆的神的人,那神既不能行善也不能作惡,卻認為自己應該感謝他們所賜予的一切(「這是我所愛的給我為賞賜,何2:12」;參考士師記 16:24),並以此為據,要堅守他們神所賜下的一切。「這是你認為所擁有的,我們豈不也是嗎?」從前亞捫人在他的土地上,趕了居住在那𥚃的人,奪走了土地。他們以為是他們的神基抹的幫助,但事實上,是以色列的神耶和華幫助他們,正如申2:19~21中清楚所說的一樣。耶弗他說:「現在,我們對自己的土地有擁有權,與你們對你們的土地有擁有權一樣正當。」請注意,我們對神 —— 我們的神 —— 所應有的尊敬和尊重,其中一個,就體現在去得著祂所賜給我們的一切,從祂那裡接受,為祂使用,更為了祂的緣故而守護它,並在他需要時歸還給祂。祂賜給我們一切,是為了讓我們擁有,不是為了要讓我們享受。我們應當享受的,唯有祂自己。

  1. 他開出處方。

  1. 當他們第一次進入那地時,他們的擁有權並沒有受到質疑(士11:25)。 「當時摩押王巴勒,這些土地的大部分是亞摩利人從他手中奪走的,如果有什麼人反對我們在那裡定居,他應是最關心和最有原因反對我們的人,但他卻袖手旁觀,從未與以色列人爭戰。」他知道,就他而言,他己經將那地給了亞摩利人,而且無法奪回。他也不得不承認,以色列人也從亞摩利人手中奪取了那地,因此他只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保護剩下的土地上。他從不聲稱對那失去的地的擁有權。參閱民 22:2, 3,「那時他順服了神處置列國的方式,如今你難道你不願意嗎?」

  1. 他們的土地從未被侵擾(士11:26)。他辯稱,他們已經擁有這片土地約三百年,亞捫人在這段時間裡從未嘗試從他們手中奪回它,即使亞捫人有能力壓迫他們,也沒有這樣的嘗試過 (士3:13~14)。因此,即便他們的擁有權起初並不明確,(但他已經證明他們有明確的擁有權),但由於如此多代以來,無人提出過任何主張,亞捫的子孫無疑已經永遠失去進入得回片土地的權利。如此長久以來未受質疑的擁有權,應被視為不可再爭議。

  1. 耶弗他就以此證明自己及所說所行的合法性。(「我沒有向你犯罪,拿走並保留我沒有權利去擁有的東西。如果我犯了這罪,我會立即賠償」),他也立即譴責亞捫人:「你們與我作戰,就是向我犯罪,你們必將因此而受到懲罰(士11:27)。」在我看來,這證明以色列人在他們繁榮昌盛、國力強盛的時期(在士師時代他們確實曾經有過),對待所有鄰居都非常和善,沒有對他們進行騷擾或壓迫,(無論是出於報復還是以假借傳播信仰)。亞捫人的王若想找藉口與他們爭戰,就得追溯到三百年前的歷史。因此,神的子民應當無可指摘,對人無害,沒有任何可責之處。

  1. 為了解決爭端,他倚靠神和他的刀,亞捫王也與他爭辯(士11:27~28):「願主作為審判者,今日來審判。」他如此莊嚴的將此事交託給天地的主宰,其目的是阻止亞捫人繼續前進,迫使他們撤退,因為他們已經知道到自己處於劣勢;或者,如果他們繼續前進,他可以以此為藉口來鎮壓他們。須知,戰爭乃是向天,向審判萬物的神發出的申訴,戰爭的結果是祂來決定。若對權利存疑,則應祈求祂來裁決。若明顯的權利遭到侵害或剝奪,則應祈求祂前來伸張正義,懲治罪惡。正如公義的刀是為不法和悖逆之人而設(提前1:9),戰爭的刀也是為不法和悖逆的君王和國家而設。因此,在戰爭中,眼睛必須時時仰望神,並且必須始終認為,渴望或期望神庇護不法的事是極其危險的。

耶弗他的辯解和懇求都無濟於事,亞捫人的王不為所動;他們在壓迫以色列的十八年間(士10:8),已經嘗到掠奪以色列財富的滋味。如今他們更希望,使自己能掌控這棵樹,這木的果子常常豐富他們。所以,他根本不聽耶弗他的話,他的心已經剛硬,引導他到滅亡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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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11:29~40

耶和華的靈降在耶弗他身上,他就經過基列和瑪拿西,來到基列的米斯巴,又從米斯巴來到亞捫人那裏。(士11:29)

我們看到耶弗他取得了輝煌的勝利,但喜悅之中夾雜著一個不明智的起願帶來的困擾和痛苦。

I. 耶弗他的勝利是清晰的,而且耀眼,榮耀了自己,也榮耀了神;他的榮耀在於他的懇求,神的榮耀在於祂的公義。

  1. 神賜給他超越的靈,他勇敢前進(士11:29)。當百姓一致推選他為領袖,就顯明他有清楚的呼召前往爭戰;當亞捫王頑固對和解的提議充耳不聞,顯明他有正當的理由去爭戰時,耶和華的靈降臨在他身上,大大提升了他的天賦,給他來自上天的能力,使他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勇敢、更加睿智,並且對人民的敵人燃起了更加神聖的熱忱。神以此確認了他的職分,認定他必能成功完成使命。他深受鼓舞,立即行動,以無畏的決心投入爭戰。特別記下他向敵營前進的路線,可能因為他選擇這條路線,體現了聖靈給他的非凡判斷力;因為那些真心跟隨聖靈的人,必被引導走上正路。

  1. 神賜給他超乎尋常的成功,而他又勇敢的使之更加輝煌(士11:32):耶和華將亞捫人交在他手中,從而公正的裁決了申訴,使那些不肯屈服於理性的人嚐到了戰爭的苦果;因為祂坐在寶座上,秉公審判。耶弗他沒有失去所取得的優勢,反而繼續前進,最終取得了勝利。他在戰場上擊潰了敵軍之後,又追擊他們到城裡,將他們全部殺死,使他們再也無法騷擾以色列(士11:33)。但似乎他並沒有像約書亞一樣,消滅那些虔誠拜偶像的民族那樣徹底消滅他們,也沒有試圖統治這些人,雖然他們對以色列地的覬覦,可以讓他有這樣做的動機。他只是確保他們被完全征服。雖然別人試圖傷害我們,這可以支持我們捍衛自身權利的正當性,但這並不授權我們可以傷害他們。

II.. 耶弗他所起的願黑暗,如同在雲𥚃。當他離開家門,踏上這危險的征途時,他向神禱告,祈求神與他同在。他向神秘密的許下了一個莊嚴的願,或者說是一個向神的承諾:如果神𧶽恩使他凱旋而歸,那麼任何第一個從他家中出來迎接他的人,都要獻給神,作為燔祭。當他歸來,凱旋的消息早已傳到他家門口,他唯一的女兒帶著喜悅來迎接他。這使他不知所措,但已無補救之法。女兒在為自己不幸的遭遇哀嘆一段時間之後,欣然接受了他履行許願的安排。現在,

  1. 這個故事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。

  1. 即使在真正敬虔的信徒心中,也可能殘留著不信和懷疑。耶弗他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必會成功,特別是在他感受到耶和華的靈降臨在他身上的時候。但,到了真正要付諸行動的時候,他似乎卻有一些猶豫(士11:30):如果你能毫不延遲的將它們交到我手中,那麼我就會這樣做那樣做。或許,他的起願,使自己陷入自我的陷阱中,是為了糾正他信心上的軟弱,以及他自以為是的認為,除非他向神獻上一些相當可觀的東西,否則他就無法保證自己會取得勝利。

  1. 然而,當我們尋求或期待得到任何憐憫時,向神許願做一些祂認可的事來服侍祂是好的,這不是為了換取我們所渴望的恩惠,而是為了表達我們對祂的感謝,以及我們內心深處的一種強烈責任感,就是要根據祂對我們的恩惠作出回報。如此特殊的起願(利27:2),必定是具有明確而直接的目的,一是為了使神得更大的榮耀,以及使世人在祂的國度得更大益處,另外也可能是使我們乎多為祂服待,以及加強我們的盡責。

  1. 我們需要非常謹慎行事,並要有明智的建議,來作這樣的起願,以免因沉溺於過度的虔誠,而使自己的良心受到譴責,落入困惑,最終被迫在天使面前承認這是一個錯誤(傳5:2~6)。人若不加思索,就匆忙作這神聖的事,便會落入陷阱 quid valeant humeri, quid ferre recusent,若不事先查問,不立下必要的限制和條件,就可以避免陷入困境,事後才後悔當初起願時,沒有考慮那本應事先有的考慮(箴20:25)。耶弗他的遭遇,當成為我們在這方面的鑑戒(申 23:22)。

  1. 我們向神莊嚴許下的願,無論多麼艱難痛苦,只要可行且合法,就必須盡心盡力履行。耶弗他對誓言所要負的責任有深刻認識,這也應當是我們同樣的感受(士7:35):「我已向主鄭重起願,我不能反悔。 」這也就是說,「我自己無法收回這願,為時已晚,世上沒有任何力量可以解除我所起的願,或讓我放棄我所起的約。 」那東西原本是我的,也是我自己能力所管的(徒 5:4),但現在不是了。許願就要還願(詩76:11)。我們若妄圖去戲弄神,那是自欺欺人。如果我們將此應用於我們在在莊嚴中許下的願,就是在基督裡那可憐的罪人所立的恩典之約,那麼,這將成為多麼有力的憑據,抵擋那些罪惡,就是我們在這願中要遠離的罪惡;這是多麼強烈的激勵,促使我們履行這願所賦予的責任;這也是對一切的誘惑的現成回應!「我已向神說了話,不能回頭。我必須往前進。我已起願,就必須、也必要履行這願。我不敢輕率的對待神。」

  1. 兒女理當順服父母,樂意順服,尤其是在主裡順服父母,特別為了榮耀神和維護家庭信仰而作出的敬虔決定,即使這些決定嚴厲苛刻,也當如此。就像利甲族人一樣,他們世世代代敬虔地遵守他們父親約拿達的命令,禁酒;又如耶弗他的女兒,為了滿足父親的良心,為了榮耀神和她的國寧家,甘願獻自己(士11:36):「我知道你很親愛我,但我心甘情願的接愛,神比我得你更多的親愛。」父親可以否決女兒許下的任何願(民30:5),但女兒卻不能否決或取消父親許下的。這彰顯了第五誡的律法。

  1. 朋友的苦難就是我們的悲傷。她到哪裡去哀嘆自己悲慘的命運,她的同伴──那些處女們──就和她一起哀號,見士11:38。過去她常與同性同齡的人交往,毫無疑問,現在她的父親突然變得如此偉大,她們都期望在她父親回來後不久,就能在她的婚禮上跳舞,但當他們被叫去和她一起隱居到山中,分擔她的悲傷時,她們都十分失望。那些只會與我們同喜不同悲的人,不配稱為朋友。

  1. 那為神和以色列的榮耀所展現出的英勇熱心,雖然夾雜著軟弱和輕率,卻值得永遠銘記。以色列的女子們每年都會舉行隆重的儀式,來紀念耶弗他的女兒,這真是再合適不過了。當神懲罰以色列的敵人時,她像一位高貴的女英雄一樣,甚至輕視自己的生命(士12:36)。這種將全體利益置於自己生命之上的罕見事例,永遠不會被遺忘。她的性別使她無法參戰,從而無法在戰場上經歷生死,但她卻這在裡經歷更大的風險(或許她預感到他會許下這樣的願,並且是有意為之;因為他告訴了她,士11:35。你使我甚是愁苦) 為他的勝利增添光彩。她如此欣喜於這場勝利帶來的全體利益,以至於她願意將自己獻為祭以示感謝,並認為在這偉大的時刻獻上生命是莫大的榮耀。她認為這種死亡是榮耀,不是為人贖罪(這種榮耀只屬於基督),而是為感謝人民得到的恩慈而獻上的犧牲。

  1. 從耶弗他這次的憂愁中,我們必須學會明白,如果我們在世上勝利之日,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我們的悲痛之日,也不要覺得奇怪,因此我們必須始終帶著戰栗去歡欣。我們卻盼望將來總有一天,在那勝利之日中,將毫無雜質。

  1. 但是,這個歷史確實引發了一些棘手的問題,這些問題曾經讓許多學者大加鑽研。對此我僅作簡要說明,因為普爾先生(Mr. Poole)在他的英文註釋中已經對此進行了詳盡的探討。

  1. 很難確定耶弗他在履行所起的願時對他的女兒做了什麼。

  1. 有人認為他只是把她關起來讓她做修女,因根據他所起的願的一部份來說,(因為他們認為他的願是兩部份分開的),將她獻為燔祭是不合法的。因此,根據誓言的另一部分,他讓就她成為屬於主的,也就是說,讓她完全與世隔絕,遠離今生的一切事務,因此也遠離婚姻,並終生活在完全奉獻中。支持這種觀點的證據是,經文說她哀嘆自己終身為處女(士11:37~38),並且說她從未親近任何男子(士11:39)。但是,如果他犧牲了她,她哀嘆的並非自己​​的死,因為死是為了榮耀神,她會欣然接受。反而是因為這件事的不幸境況,使她比其它任何事都更加痛苦。她是父親唯一的孩子,父親希望她能為家族增添光彩。而她卻沒有結婚,因此沒有子嗣來繼承父親的榮譽和家業;因此,特別值得注意的是(士11:34),除她之外,他沒有兒子也沒有女兒。但我認為,耶弗他這樣做,並非為了履行所起的願,而是為了逃避,因為我們在整部舊約中都找不到任何律法、習俗或慣例,絲毫暗示獨身的生活是宗教中的任何分支或信條,或者任何人,無論男女,因為未婚而被視為更聖潔、更屬於主或對主是更敬虔的。這既不在祭司的律例,也不在拿細耳人的律例中。底波拉和戶勒大,都是女先知,也特別記下,他們都是已婚的婦女。此外,如果她會一輩子自己生話,她就不必渴望有兩個月來哀悼。如果她覺得有必要,她還有一輩子的時間可以哀悼。她也不用如此悲傷的告別她的同伴;因為那些持這種觀點的人明白,士11:40中說她們一年有四天來和她哀哭,正如我們的頁邊注釋所說的。因此,

  1. 根據他的願,他似乎更有可能,要根據所起的願的字句,將她獻為祭。因為他誤解了律法中關於受神詛咒的人的描述,他認為適用於受誓言約束的人(利27:29,「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,必被治死。」),他很想更清楚了解律法中所有贖回她的權力。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舉動或許鼓勵了他,讓他心想,如果神不接受他所許下的這個祭物,神就會像阻止亞伯拉罕那樣,派天使阻止他。如果她是有意出來被獻為祭 ── 誰知道呢,說不定她就是 ── 或許他認為這樣就能讓事情更簡單。Volenti non sit injuria — 凡是當事人自己同意的事情,都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。他或許認為,若無憤怒或惡意,便不是謀殺,他的善意足以使這惡行合法化;既然他已許下這願,與其違背所起的願,不如殺死自己的女兒,讓上天背負這罪責,因為是祂使她出來與他相遇。

  1. 但是,假設耶弗他真的獻了自己的女兒為祭,問題是他做得對不對。

  1. 有些人為他辯護,認為他做得很對,因為他把神的榮耀看得比世上最珍貴的東西更重要。他被列入那些因信成就大事的傑出信徒之列(來11:32)。這是他做過的一件大的事。是他深思熟慮後,經過兩個月的考慮和商議才做出的決定。任何一位有才華的作家都不會因此責備他。雖然這大大彰顯了父權權威,但卻不能成為任何人效法的藉口。他是個不平凡的人。主的靈降臨在他身上。許多我們如今不知曉的情況或許使這一切顯得格外不平凡,並為其行為提供一個正當理由,但卻不足以成為類似行為的正當理由。一些博學之士將這犧牲比作基督的偉大犧牲:祂純潔無瑕,就如她是一位貞潔的童女;祂被天父獻出生命,因此成為我們的詛咒或刑罰;祂如同她一樣,順服於天父的旨意:「不要照我的意思,只要照你的意思。」但是,

  1. 大多數人都譴責耶弗他;他魯莽的許願是錯的,履行誓言更加是錯上加錯。他不能受這願的約束,因為神已在第六誡的字面上禁止他做這件事。不可殺人。神禁止將活人獻祭,因此 (萊特富特博士說,Dr. Lightfoot) 這其實是向摩洛獻祭。而且,這也是一個可能,受神啟示的作者之所以對他是否獻了她為祭語焉不詳,是為了避免後來獻子女為祭的人受到此事的鼓勵。關於聖經中的這一段以及其它一些令學者們困惑、分歧和懷疑的段落,我們不用為此感到困惑;感謝神,對我們得救至關重要的事卻是清晰無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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